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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谭丕忠与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李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丕忠,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李松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255号申请人:谭丕忠,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住地。被申请人:李松峰,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谭丕忠与被申请人李松峰、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2009)沂南民保字第586号案交纳的保证金3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2009)沂南民保字第586号案交纳的保证金3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黎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