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鑫宇与赵利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39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魏鑫宇之法定代理人魏建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00元。执行中查明义务人赵利花现下落不明,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也提供不出义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标的900元)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