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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鑫宇与赵利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39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魏鑫宇之法定代理人魏建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00元。执行中查明义务人赵利花现下落不明,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也提供不出义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标的900元)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