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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温立峰与温济文、温召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立峰;温济文;温召强;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温立峰,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住紫金县。被告温济文,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温济添,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温召强,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强,男,1947年6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立峰诉被告温济文、温济添、温召强、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立峰与被告温济文、温济添、温召强、王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以内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