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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袁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加之夫妻间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自己曾多次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却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与原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自己多年来在家照顾孩子,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了孩子的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陈某乙。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加之婚后因原告工作原因夫妻间聚少离多,致使感情日益淡薄,2011年5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为了孩子的利益,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予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鹏辉审 判 员  庞百忍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