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庄友辉与珠海市金海岸泰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庄友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7517。委托代理人叶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0。被告珠海市金海岸泰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友辉诉被告珠海市金海岸泰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友辉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海岸泰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友辉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海岸泰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庄友辉负担。审 判 长 罗英典审 判 员 吴明星人民陪审员 曾恩良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