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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巨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职工。被告于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于际富审判员  冯广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谷训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