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符广斌诉临沂瑞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光斌,临沂瑞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338号申请人符光斌,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瑞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许卫东,经理。被申请人许卫东,男,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符光斌因与被申请人临沂瑞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瑞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卫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瑞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卫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