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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均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大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均民,陕西博大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韩均民,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韩家村*组。被执行人陕西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柿园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庞雪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均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大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仲案字(2010)第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博大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为85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30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