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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辉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兴洋。上诉人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702元,减半收取26851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