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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煜时为与被上诉人陈笑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煜时,陈笑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煜时,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笑霞,女。上诉人罗煜时为与被上诉人陈笑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煜时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煜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煜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罗煜时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张辉辉审判员 廖 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XX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