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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20-03-11

案件名称

薛建胜与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建胜;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灞执字第00426号 申请执行人薛建胜,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 被执行人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 负责人石景波,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薛建胜支付案件款64376.15元、诉讼费193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卫伟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