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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日××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日××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公司)因与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蒋某某和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日×公司上诉称和蒋某某没有劳动关系,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称蒋某某系公司员工蒋勇庆私自招用,和公司无关。但日×公司未能提供蒋某某的证人证言或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根据蒋某某在庭审时举证的考勤卡、门诊病历,结合一审向劳动部门调取的《劳动保障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综合认定蒋某某和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日×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旭峰代理审判员  肖立昕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