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三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维博与任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博,任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刘维博。被告任铁华,枣强县王常乡任毛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博与被告任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维博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于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