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枣民三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维博与任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博,任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刘维博。被告任铁华,枣强县王常乡任毛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博与被告任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维博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于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