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秦模容、牟全勇与安兴容、邹凯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模容,牟全勇,安兴容,邹凯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66号原告秦模容,女,生于1981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全勇,男,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安兴容,女,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邹凯,男,40岁,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模容、牟全勇与被告安兴容、邹凯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模容、牟全勇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模容、牟全勇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模容、牟全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模容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