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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委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颂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五厍示范区西厍一路286号与天台县群协保洁服务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颂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五厍示范区西厍一路286号,天台县群协保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委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颂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五厍示范区西厍一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褚丹丹被执行人:天台县群协保洁服务部,地址天台县。经营者:赵国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法院(2011)浦民六(商)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天台县群协保洁服务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不当得利551383.27元及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群协保洁服务部存款5598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王庆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夏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