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东奇,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奇与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自幼由父母包办订婚,1996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不回家,整日以赌博为业,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经两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仍无悔改的表现。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及儿子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被告经常赌博不是事实,2004年4月原告和他人出走后被告有时打麻将。原告因现与他人已有了孩子才要求与被告离婚,如果离婚了,被告无法抚养孩子,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也可以多抚养几个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由父母包办订婚,1996年8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0日生长女赵某,1998年6月18日生次女赵某甲,2001年1月20日生儿子赵某乙。婚初夫妻关系较好。此后,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喜爱打麻将及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和睦,双方产生矛盾。2008年7月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家。2008年11月、2010年5月26日,原告先后两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并未回家,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1年2月23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经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两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在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结合本案原、被告的意愿及各自抚养子女的条件和抚养能力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并考虑子女意见,以原、被告的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女及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并支付儿子部分抚养费为宜。被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一节,无证据佐证,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孩子赵某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赵某、赵某乙由被告赵某某抚养;三、原告张某某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被告赵某某孩子赵某乙抚养费100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至孩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朝晖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