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546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新华,化安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缪新华,女,1951年11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淮南市谢三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小家属楼2单元4号,身份证号:340404195111240647。被告:化安伦,男,汉族,安徽颖上县人,谢一矿武装部职工,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新华与被告化安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新华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新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新华负担。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