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商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正鑫五金厂与王美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儿,永康市正鑫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儿。委托代理人:陈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正鑫五金厂。投资人:胡方正。委托代理人:吕震江。上诉人王美儿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正鑫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