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正鑫五金厂与王美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儿,永康市正鑫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儿。委托代理人:陈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正鑫五金厂。投资人:胡方正。委托代理人:吕震江。上诉人王美儿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正鑫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