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圣徒与慈溪市天马轴承厂、徐志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圣徒,慈溪市天马轴承厂,徐志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马圣徒,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杭州湾乔迪钢管租赁站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朱仁才,系慈溪市杭州湾乔迪钢管租赁站员工。被告:慈溪市天马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代表人:徐利春,该厂厂长。被告:徐志芳,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圣徒与被告慈溪市天马轴承厂、徐志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慈溪市天马轴承厂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圣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