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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法定代表人:林维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可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丁银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跃生,居民。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跃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初字第501号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浙民申字第265号民事裁定: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省高院提审,同时确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