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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泌执裁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丁凤云与泌阳县农机修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云,泌阳县农机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泌执裁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丁凤云,女,55岁,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农机修造厂,所在地址泌阳县。代表人曹丰春,任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凤云与被执行人泌阳县农机修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泌阳县农机修造厂因资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本院(2010)泌民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泌阳县农机修造厂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