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88号原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郭奇斌。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为三个月,原告全某于2011年6月1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