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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比某某与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某某,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阿民初字第23号原告比某某,女。被告努某某,男。原告比某某与被告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比某某与被告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10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嗜酒成瘾,对家庭及孩子漠不关心,且不谋求职业,无所事事,致夫妻感情不睦。我曾多次劝说,但被告无动于衷。由于被告不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使我对维持这段婚姻没有信心。双方自2010年6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努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我确有酗酒现象,现已改正。工作我也多次尝试找寻,但未结果,我愿继续积极努力。离婚对子女及双方家庭伤害很大,且二人感情也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比某某与被告努某某经两年自由恋爱,于2001年10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3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时常酗酒,为此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另外双方为被告长期无职业: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拮据等问题也时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6月,由于上述原因,双方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两年的自由恋爱而结合,且自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了近十年。双方应珍惜此次婚姻,互敬互爱,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现原、被告主要矛盾系因被告时常酗酒,长期无职业,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拮据等问题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只要被告从婚姻、家庭、子女成长的大局着想,正视婚姻现实,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克服酗酒恶习,积极谋取正当职业,勇挑家庭重担,双方还是能和睦生活的。同时,作为原告,主动影响对方,以责人之心责己,以爱己之心爱人,多一些包容,少一些责怪,彼此尊重和理解,互谅互让,二人还是完全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双方婚生子正处幼年,原、被告离婚势必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而且,现在被告也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表示愿意改正。鉴于以上几点,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多为孩子考虑,特别是原告能以宽容之心原谅被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与被告和好生活。对原告主张婚后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比某某要求与被告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晓明审判员  冯多洋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