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涧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德强与宋玉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强,男。被执行人宋玉彬,男。刘德强与宋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玉彬银行存款42395.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宋玉彬自2011年5月20日起以41040.8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