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郯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李林林、李汝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林林;李汝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林,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汝华,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郯城县农业银行职工,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汝华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汝华在郯城县农业银行的存款元(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兰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