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明广民、于法祥等与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明广民;于法祥;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231号原告明广民,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于法祥,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北杨集村。法定代表人李洪光,主任。原告明广民、于法祥与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广民、于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2元,由原告明广民、于法祥承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