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涛与陈桂云、唐祖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涛,陈桂云,唐祖创,廖宏建,邓祥生,唐咸林,王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唐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翠云,农民。被执行人陈桂云,桂兴村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唐祖创,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廖宏建,兴安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邓祥生,全州县石塘粮所干部。被执行人唐咸林,农民。被执行人王翠荣,农民,(系唐咸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涛与被执行人陈桂云等六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代和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