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一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吕云霞与刘文谟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云霞,刘文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吕云霞。被执行人刘文谟。吕云霞与刘文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执一水字第8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谟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