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健、高荣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沈健;高荣良;沈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越秀北路**(竹桥港以西)金属公司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宏。被告:沈健。被告:高荣良。被告:沈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健、高荣良、沈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2元,由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一川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艳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