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忠聚与王爱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聚,王爱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孙忠聚,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珍,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省份证号码370222197105204662.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聚与被告王爱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聚对被告王爱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