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诚泽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诚泽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96号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慈溪市诚泽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罗家。代表人:罗立荣,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诚泽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