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应忠与被告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忠,石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赵应忠,男。被告石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忠与被告石秀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赵应忠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应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应忠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双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