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阮荣苏与戴爱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荣苏;戴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758号原告阮荣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被告戴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荣苏与被告戴爱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荣苏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荣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阮荣苏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审 判 员 邹丽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