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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白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白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邹某某,女,1967年出生被告白某,男,199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白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