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白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白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邹某某,女,1967年出生被告白某,男,199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白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