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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汉胜生啤酒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汉胜生啤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汉胜生啤酒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汉胜生啤酒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800.4元。执行中,经评估,西安汉胜生啤酒食品有限公司财产共计价值1045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折抵物后,表示放弃余款及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