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荣霞、胡家珲等与李运环、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荣霞,胡家珲,范德兰,李运环,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287号申请人杜荣霞。申请人胡家珲。申请人范德兰。被申请人李运环,成年。被申请人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杜荣霞、胡家珲、范德兰因与被申请人李运环、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运环驾驶的鲁Q×××××号(鲁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价值1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运环驾驶的鲁Q×××××号(��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价值15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