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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河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某忠诉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河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南首。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薄一才审 判 员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