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通肇事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陕A×××××号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沿本市雁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兆村口时,适逢被害人王某、朱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杨某观察不周,将王某、朱��撞倒致二人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朱某头部损伤之损伤程度为重伤。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朱某无事故责任。杨某于2010年12月29日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于同日投案。案发后,肇事方与朱某、王某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伤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查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期三年执行��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