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甲,职、住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从其怀孕开始,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预产期在即,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双方矛盾升级。2011年3月22日,为给孩子买奶粉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二人即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陈某乙归原告抚养;3、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嫁妆。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初感情很好,后期产生一些矛盾,也是原告的错。原告对被告的母亲不尊重。后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因为结婚花费高,孩子也太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11年3月22日分居至今。2011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可,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在婚后已建立起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与关心,不应为一些小事斤斤计较,更不应该让双方家人参与到夫妻矛盾中,导致矛盾升级。双方虽然年轻,可以气盛,但切记你们已经为人父母,应该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为自己孕育的生命负起责任。二人本是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生活中琐事难免,矛盾也是难免,原、被告应该珍视感情、珍视婚姻、珍视家庭,负起一个成年人的责任。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仅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一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周 巠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54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