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周至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周至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周至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不详,张某乙下落不明,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