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詹玉芳、廖桂华、廖桂英与李广、李忠,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芳,廖桂华,廖桂英,李广,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詹玉芳,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廖桂华,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廖桂英,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辉,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洪远,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李广,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忠,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佳,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棠湖西路二段25号。负责人黄霄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玉芳、廖桂华、廖桂英与被告李广、李忠,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玉芳、廖桂华、廖桂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玉芳、廖桂华、廖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玉芳、廖桂华、廖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