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宏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宏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37-2号反诉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法定代表人:徐乾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厦门宏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村。法定代表人:林进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智华,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坝,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现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