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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亮,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67元,原告自行承担67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