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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水林诉王应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林,王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01号申请人张水林,男,生于1954年10月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应芳,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陕西省千阳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水林诉王应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应芳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于2011年6月1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710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水林,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