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俊武诉曹世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武,曹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83号原告张俊武,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宇林,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航,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世光,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俊武与被告曹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世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张俊武诉称,2010年7月13日,被告曹世光向其借款人民币540000元,2010年8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两次共计借款人民币690000元。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两次借款利息共计54000元,被告曹世光于2011年2月15日、2011年2月28日分两次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后被告曹世光陆续向原告返还本金90000元,下余本金6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被告曹世光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曹世光于2010年7月13日、2010年8月16日分别向原告张俊武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及150000元,共计690000元,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曹世光于2011年2月15日及2011年2月28日分两次还清原告张俊武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被告曹世光将上述两笔借款的借条抽回。后被告曹世光陆续给原告返还了本金90000元,剩余本金6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曾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曹世光向原告张俊武借款690000元属实,有被告所写还款计划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仅返还了部分借款,下余600000元及利息54000至今未还显系不妥,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下余借款及利息共计65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世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俊武人民币6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被告曹世光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