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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任某某、张某、徐某、王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周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任某某,张某,徐某,王某,赵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学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某某、任某某、张某、徐某、王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周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支付五申请人赔款12万元,剩余33635.4元,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赵某某在服刑。另查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均无记载,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0-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朝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