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49-1号原告: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占家山村。法定代表人:杨水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新浦江路**。法定代表人:楼天桓,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万元,如果账户内存款不足,则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