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百豪与章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豪,章文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张百豪。被告章文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豪诉被告章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豪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文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百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百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