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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安民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78号原告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安民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