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义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针××司与义乌市××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针××司,义乌市××马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诸暨市××针××司,。法定代表人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义乌市××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小区××单××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针××司诉被告义乌市××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针××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针××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乌市××马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剑锋 微信公众号“”